Page 10 - 【當日會議】114年至116年線路設置費率未足額反映部位檢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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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結論





            一. 依據輸配電業線路設置費計算公式規定,成本分攤比例



                   以10%為上限。



            二. 因線路設置費係每3年檢討一次,且輸配電成本逐年提



                   升,為避免轉嫁公用售電業形成全民補貼,建議就未足


                   額反映部位於115年度起調足。



            三. 為合理反映成本,並衡平各類用戶分攤比例,本次建議



                   就各類用戶平均調整線路設置費費率,低壓平均調幅



                   23%、高               壓    以    上    電    力     考    量    114年          已    調    整    45%,本                次    平


                   均調幅為7%,整體平均調幅為13%,調整後分攤比例


                   約為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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