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114 年至 116 年輸配電業線路設置費率檢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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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結論





                一. 依據輸配電業線路設置費計算公式規定,成本分攤比例


                       以10%為上限。




                二. 為照顧民生、降低衝擊,電燈及低壓電力用電維持不調


                       整,高            壓    以    上    用    電    按    現    行    單    價    調    幅    45%,則整體平均



                       調幅為24%,檢討後費率原則自次(114年)年1月適用。



                三. 因線路設置費係每3年檢討一次,且輸配電成本逐年提


                       升,為避免未足額收取金額逐年擴大,轉嫁公用售電業



                       形成全民補貼。針對未調足部分,建議於115、116年


                       第三次電價費率審議會提報成本資料進行費率檢視,以



                       適當反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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