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結論
一. 依據輸配電業線路設置費計算公式規定,成本分攤比例
以10%為上限。
二. 為照顧民生、降低衝擊,電燈及低壓電力用電維持不調
整,高 壓 以 上 用 電 按 現 行 單 價 調 幅 45%,則整體平均
調幅為24%,檢討後費率原則自次(114年)年1月適用。
三. 因線路設置費係每3年檢討一次,且輸配電成本逐年提
升,為避免未足額收取金額逐年擴大,轉嫁公用售電業
形成全民補貼。針對未調足部分,建議於115、116年
第三次電價費率審議會提報成本資料進行費率檢視,以
適當反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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