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114年輸配電業各項費率檢討方案
P. 28
四.因電業法僅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轉供(§ 10)與
直供(§ 45)以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 70)*,故現階
段可能發生轉供與直供之燃料別為再生能源(不排碳) 及
結 燃氣*,適用費率如下表。
論 費率項目 平均費率 再生能源
各燃料別費率(元/度)
(二) (元/度) (不排碳) 燃氣*
(1)輔助服務 0.0588 0.0294 0.0521
(2)電力調度 0.1726 0.0518 0.1565
(3)轉供輸電 0.2002 0.0601 0.1816
(4)轉供配電 0.4149 0.1245 0.3764
五.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之計算結果均不含營業稅,
輸配電業公告費率時,應自行計入營業稅。
六.本次輸配電業各項費率經審議後將於114年1月1日前公
告,並適用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