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114年輸配電業轉供輸電費率檢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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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電業法僅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轉供(§ 10)與直供(§



                      45)以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 70)*,故現階段可能發生轉



                      供與直供之燃料別為再生能源(不排碳) 及燃氣*,故比較113年


     結                與114年輸電費率適用費率如下表。


     論                                          類別         114年費率           113年費率           C=(A)-(B)         D=C/B
                                                                                               差異數
                                                                                                                 幅度
                                                                (A)
                                                                                 (B)
     (二)                                      再生能源                                                              81%
                                               (不排碳)         0.0601          0.0332           0.0269

                                                 燃氣          0.1816          0.1539           0.0277            18%




                四.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之計算結果均不含營業稅,輸配電



                      業公告費率時,應自行計入營業稅。


                五.本次輸配電業各項費率經審議後將於114年1月1日前公告,並




                      適用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114年度輸配電業各項費率含稅與未稅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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