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114年輔助服務費率檢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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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一. 依電業法第9條規定略以,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


             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之申請,


             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輸配電業因提供輔助服務,得收取費


             用。



      二. 114年輸配電業各項費率於113.10.7至113.10.11經第三方


             驗證數據之正確性。




      三. 112年輔助服務包含調頻備轉、即時備轉、補充備轉、全黑


             啟動及電能移轉複合動態調節備轉容量(E-dReg)等費用。



      四. 傳統上,輔助服務提供者為國營發電廠,近年來配合智慧電


             網發展,台電公司透過試行專案、採購案及110年11月正式


             營運之電力交易平台,民間之發電機、自用發電設備、需量


             反應、儲能設備等已成為提供系統輔助服務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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