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114年輸配電業各項費率
P. 21

四.因電業法僅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轉供(§ 10)與


                      直供(§ 45)以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 70)*,故現階



                      段可能發生轉供與直供之燃料別為再生能源(不排碳) 及



     結                燃氣*,適用費率如下表。


     論                                    費率項目             平均費率            再生能源
                                                                                 各燃料別費率(元/度)


     (二)                                                    (元/度)           (不排碳)             燃氣*

                                        (1)輔助服務 0.0588                      0.0294          0.0521

                                        (2)電力調度 0.1726                      0.0518          0.1565

                                        (3)轉供輸電 0.2002                      0.0601          0.1816
                                        (4)轉供配電 0.4149                      0.1245          0.3764






                五.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之計算結果均不含營業稅,


                      輸配電業公告費率時,應自行計入營業稅。



                六.本次輸配電業各項費率經審議後將於114年1月1日前公



                       告,並適用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20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