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113年轉供配電費率檢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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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電業法僅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轉供(§ 10)與直供(§



                      45)以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 70)*,故現階段可能發生轉



                      供與直供之燃料別為再生能源(不排碳) 及燃氣*,故比較112年


     結                與113年配電費率適用費率如下表。


     論                                          類別         113年費率           112年費率           C=(A)-(B)         D=C/B
                                                                                                                 幅度
                                                                                               差異數
                                                                                 (B)
                                                                (A)
     (二)                                      再生能源                                            0.0340          104.9%
                                               (不排碳)         0.0664          0.0324

                                                 燃氣          0.3079          0.2955           0.0124            4.2%




                四.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之計算結果均不含營業稅,輸配電



                      業公告費率時,應自行計入營業稅。


                五.本次輸配電業各項費率經審議後將於113年1月1日前公告,並




                      適用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112及113年度輸配電業各項費率異差表

                                                      113年度輸配電業各項費率含稅與未稅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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