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113年轉供配電費率檢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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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電業法僅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轉供(§ 10)與直供(§
45)以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 70)*,故現階段可能發生轉
供與直供之燃料別為再生能源(不排碳) 及燃氣*,故比較112年
結 與113年配電費率適用費率如下表。
論 類別 113年費率 112年費率 C=(A)-(B) D=C/B
幅度
差異數
(B)
(A)
(二) 再生能源 0.0340 104.9%
(不排碳) 0.0664 0.0324
燃氣 0.3079 0.2955 0.0124 4.2%
四.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之計算結果均不含營業稅,輸配電
業公告費率時,應自行計入營業稅。
五.本次輸配電業各項費率經審議後將於113年1月1日前公告,並
適用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112及113年度輸配電業各項費率異差表
113年度輸配電業各項費率含稅與未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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