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112年上半年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檢討方案(合併辦理情形)
P. 11

10







                                                電業法修正前(⼀張電業執照)  修正後(三張電業執照)  公用售電業

                                   依106年1月修正通過之電業法,已無綜合電業,
                                       依電業法第2條規定,略以,電業為依電業法核准












                                           的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





                                                                                    公用事業








                                                                           輸配電業          依電業法第49條規定略以,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

























                                                綜合電業                       發電業                    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