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111年線路設置費費率檢討方案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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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用戶申請新設、增設或變更用電,其須負擔設置線路
電業法修正前
之費用係依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7章規定計收。
依第46條第4項規定,輸配電業對用戶申請設置之線
106年1月26日 路,除偏遠地區家戶用電外,得對用戶酌收費用;並
電業法修正公布後 依據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
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7年11月30日經濟部能源局公告輸配電業線路設
置費計算公式,且費率每三年檢討一次。
線路設置費 公式之訂定精神,係採現況入法,即以可反映台電
計算公式訂定與計算 公司現行收費費率為原則。
本公司依據前述公式計算各類用戶線路設置費平均
費率並經第三方驗證數據之正確性。
前次費率適用期間為108年1月起至110年12月底,依
110年度檢討費率 據計算公式每三年須檢討一次費率,本次檢討結果原
則自次(111)年1月起適用調整後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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