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111年配電費率檢討方案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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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電業法僅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轉供(§ 10)與直供(§




                             45)以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 70)*,故現階段可能發生轉



                             供與直供之燃料別為再生能源(不排碳) 及燃氣*,故比較111年



          結                  與110年配電費率適用費率如下表。



          論                                               類別          111年費率            110年費率              C=(A)-(B)          D=C/B
                                                                                                              差異數
                                                                                                                                 幅度
                                                                           (A)
                                                                                             (B)
          (二)                                           再生能源

                                                        (不排碳)           0.0160          0.0150              0.0010           +6.67%

                                                          燃氣            0.2933          0.2746              0.0187           +6.81%




                      四.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之計算結果均不含營業稅,輸配電




                             業公告費率時,應自行計入營業稅。



                      五.本次輸配電業各項費率經審議後將於111年1月1日前公告,並




                             適用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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