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111年輸電費率檢討方案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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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電業法僅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轉供(§ 10)與直供(§
45)以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 70)*,故現階段可能發生轉
供與直供之燃料別為再生能源(不排碳) 及燃氣*,故比較111年
結 與110年輸電費率適用費率如下表。
論 類別 111年費率 110年費率 C=(A)-(B) D=C/B
差異數
幅度
(A)
(B)
(二) 再生能源
(不排碳) 0.0085 0.0092 -0.0007 -7.6%
燃氣 0.1563 0.1688 -0.0125 -7.4%
四.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之計算結果均不含營業稅,輸配電
業公告費率時,應自行計入營業稅。
五.本次輸配電業各項費率經審議後將於111年1月1日前公告,並
適用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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