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111年電力調度費率檢討方案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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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電業法僅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轉供(§ 10)與直供(§




                             45)以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 70)*,故現階段可能發生轉



                             供與直供之燃料別為再生能源(不排碳) 及燃氣*,故比較111年



          結                  與110年電力調度費率適用費率如下表。



          論                                                 類別           111年費率 110年費率                       差異數              幅度



          (二)                                                                 (A)             (B)          C=(A)-(B)        D=C/B

                                                          再生能源             0.0042          0.0052          -0.0010 -19.23%
                                                           (不排碳)

                                                             燃氣            0.0780          0.0958          -0.0178 -18.58%


                      四.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之計算結果均不含營業稅,輸配電




                             業公告費率時,應自行計入營業稅。



                      五.本次輸配電業各項費率經審議後將於111年1月1日前公告,並




                             適用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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