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111年電力調度費率檢討方案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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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電業法僅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轉供(§ 10)與直供(§
45)以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 70)*,故現階段可能發生轉
供與直供之燃料別為再生能源(不排碳) 及燃氣*,故比較111年
結 與110年電力調度費率適用費率如下表。
論 類別 111年費率 110年費率 差異數 幅度
(二) (A) (B) C=(A)-(B) D=C/B
再生能源 0.0042 0.0052 -0.0010 -19.23%
(不排碳)
燃氣 0.0780 0.0958 -0.0178 -18.58%
四.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之計算結果均不含營業稅,輸配電
業公告費率時,應自行計入營業稅。
五.本次輸配電業各項費率經審議後將於111年1月1日前公告,並
適用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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