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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依110年第1次電價費率審議會委員建議與主席裁示事項,請台電 公司於第2次審議會工作會議針對核後端基金編列方式進行專案報 告,以利委員了解基金列帳合理性,爰研擬本份簡報向委員說明。 針對核能發電特性,核能電廠拆廠及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等作業, 屬核能後端營運範疇,是長期性的工作,且大都發生在核能電廠除 役以後。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應預先收取適當之費用成立基金, 並妥善保管運用,以確保核能後端營運工作執行之經費無虞。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IFRIC)5.7: 提撥者應將其支付除役成本之義務認列 為負債,並單獨認列其基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