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核能發電除役(後端)會計認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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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核後端基金(應收歸墊款)































                                  (三)核後端基金提撥情形:






















                                              【電業法第89條】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 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提 撥充足之費用,充作核能發電 後端營運基金,作為放射性廢 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 處置、除役及必要之回饋措施 等所需後端處理與處置費經費。 前項費用之計算公式、繳交期 限、收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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