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110年下半年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檢討方案(合併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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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會議,審定電價費率及其調幅。









































                 一、電價費率檢討機制










                                (二)電價調整頻率: 一年檢討二次,原則於每年四月及十月檢討調整電價。  (三)設定調幅上限: 電價漲幅及跌幅,每次調幅不超過3%。但於供電成本持續大幅上 漲或下跌時,電價費率審議會得視電價穩定基金運用情形,就調幅  進行適度調整。 (四)電價費率審議會依電業經營績效表現核定合理利潤數額。 (五)合理利潤之投資報酬率設定為3%至5%: 有累積虧損待彌補期間,投資報酬率上限5%,全數彌補累積虧損; 累積虧損不存在時,投資報酬率降為3% (六)電價費率計算資料期間: 第1次檢討電價之成本、利潤及售電量,採當年全年預估數。  1、 第2次檢討電價之成本、利潤及售電量,採上半年實績數及下半  2、 年預估數之完整一個年度為基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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