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110年上半年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檢討方案(含109年下半年委員意見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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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三張電業執照)                                                     10
                                           電業法修正前(⼀張電業執照)











                                 定,略以,電業為依電業法核准的
                       依106年1月修正通過之電業法,
                            已無綜合電業,依電業法第2條規

                                      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

                                                                          公用售電業

















                                                                          輸配電業      公用事業    依電業法第49條規定略以,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 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 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














                                        綜合電業                              發電業                              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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