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110年轉供配電費率檢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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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與直供之燃料別為再生能源(不排碳) 及燃氣*,故比較110年
                      70)*,故現階段可能發生轉
              10)與直供(§                               0%    1.41%










                                              D=C/B
                                            幅度
              因電業法僅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轉供(§


                                                     0     0.004

                                            差異數  C=(A)-(B)





                                      與109年配電費率適用費率如下表。
                                           109年費率  (B)  0.0158  0.2840 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之計算結果均不含營業稅,輸配電 本次輸配電業各項費率經審議後將於110年1月1日前公告,並  109及110年度輸配電業各項費率異差表 110年度輸配電業各項費率含稅與未稅表
                      45)以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






                                           110年費率  (A)  0.0158  0.2880                        適用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類別    再生能源  (不排碳)  燃氣            業公告費率時,應自行計入營業稅。



















              三.                                                      四.              五.




                                       結      論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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