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110年輔助服務費率檢討方案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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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電 (Aggregator) 整合用戶後提供。
壹、緒論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用 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得收取費用。 前項輔助服務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 為維持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與恢復系統供應,並滿足電壓及頻率等要求, 業提供相關必要之電能及服務,如電壓頻率調節、即時備轉容量、補充備轉容量及全 黑啟動等。上述所需之電能及服務,需由輸配電業協調發電業共同提供,爰第一項明 定由輸配電業提供,並於第二項規定其得收取等價之費用。 輔助服務之提供者,除電業以外,亦得由用戶群代表
電業法第九條 過。 條文說明 本條新增。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