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三張電業執照) 13 電業法修正前(一張電業執照) 定,略以,電業為依電業法核准的 依106年1月修正通過之電業法, 已無綜合電業,依電業法第2條規 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 公用售電業 輸配電業 公用事業 依電業法第49條規定略以,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 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 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 綜合電業 發電業 核定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