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再生能源發展相關之成本及收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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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
(一) 法源依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108年5月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
售電業按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充作再生能源發展之基金,
惟本條例修正之第 7 條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相關之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日期。
故本公司現階段依修正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
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
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二) 基金收取對象: 設備
電價補貼
現階段依據「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 補貼
發展基金辦法」,明定繳交基金對象為電業及總 經中央機
其他支 基金
裝置容量30萬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 出 用途 關核准之
相關用途
(三)基金用途:
管理及總 示範補
現階段依據「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務支出 助及推
廣利用
,基金用途如右圖所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