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再生能源發展相關之成本及收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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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




        (一) 法源依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108年5月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

        售電業按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充作再生能源發展之基金,

        惟本條例修正之第 7  條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相關之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日期。
        故本公司現階段依修正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

        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

        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二) 基金收取對象:                                                                                                    設備


                                                                                                  電價補貼
        現階段依據「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                                                                                       補貼



        發展基金辦法」,明定繳交基金對象為電業及總                                                                                                 經中央機
                                                                                           其他支                基金
        裝置容量30萬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                                                                  出                用途              關核准之

                                                                                                                              相關用途
        (三)基金用途:


                                                                                                  管理及總                示範補
        現階段依據「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務支出               助及推
                                                                                                                      廣利用

        ,基金用途如右圖所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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