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 三 四
依電業法第49條規定略以,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
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
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後公告之。
綜合電業
電業法修正前(一張電業執照)
修正後(三張電業執照)
發電業 輸配電業 公用售電業
本次提報輸配電業各項費率,其計算公式及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
法 , 係 依 經 濟 部 106 年 9 月 13 日 經 能 字 第 10604604270 號 及
10603003860號辦理,提報費率包含輔助服務、電力調度、轉供輸
電及轉供配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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