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
P. 3

一、背景說明


     (一)法源依據


         1.電業法


           第 9條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用發電設
                         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得收取費用。
                         前項輔助服務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第 10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 輸配電業
                         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

                         輸配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 業或售電
                         業收取費用。

                         前二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前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其優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9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

                         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

                         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2.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106.09.13發布),見附件一至附件五


         3.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106.09.07發布) ,見附件六
                                                                                                                                             2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