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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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

                                                                                                                 (106.09.07發布)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電 業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十 明 定 本 辦 法 之 授 權 依 據 。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業 或 售 明 定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
          電 業 以 併 網 型 直 供 或 透 過 電 力 網 轉 供 電 能 者 。
       第 三 條     前 條 所 指 對 象 應 繳 交 電 力 調 度 費 用 及 轉 一、明 定 電 力 調 度 費 用 及 轉 供 電 能 費 用 收 費 方 式 。
          供 電 能 費 用 , 其 收 費 方 式 如 下 :                     二、轉 供 電 能 費 用 按 是 否 使 用 輸 電 系 統 及 配 電 系 統 支 付 。
          一、電 力 調 度 費 用 (元)= 電 力 調 度 費 率 (元/度)×
                售 電 量 (度)。
          二、轉 供 電 能 費 用 (元)={輸 電 費 率 (元/度)+配
                電 費 率 (元/度)}×售 電 量 (度)。
       第 四 條     輸 配 電 業 擬 訂 之 電 力 調 度 費 率 、 輸 電 費 一、輸配電業擬訂之電力調度費率、輸電費率及配電費 率 ,均包括基本費率
          率 及 配 電 費 率 , 均 包 括 基 本 費 率 與 排 碳 費 率 。             與排碳費率。本法第十條第三項明定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已 納 入 排 碳
               對 於 再生能源電能且其電力排碳係數為                            費 率 訂 定 考 量 ,爰 本 辦 法 係 針 對 再 生 能 源 之 基 本 費 率 提 供 優 惠 。
          零 者 ,輸配電業訂定其基本費率應 依 前一年度二、根據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電力調度及轉供費率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
          全 國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占 比 級 距 提 供 不 同 優 惠 :               以優惠,揭示調度及轉供費率優惠之電能主體應為排碳係數表現具受鼓勵
          一、發 電 占比在百分之十以下時,再生能源基                              特性者。再生能源在排碳特性上,可區分為排碳及不排碳兩類別,不 排 碳
              本 費 率 按 平 均 基 本 費 率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計               者包括慣常水力、太陽光電、風 力 、生質能(蔗 渣 、黑液及沼氣發電)及 地
              收。                                              熱 等 ;排碳者包括垃圾及廢輪胎等廢棄物發電方式,故 本 辦 法 優 惠 電 能 主
          二、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十,且在百分之十五                                體 明 定 為 再 生 能 源 電 能 且 其 電 力 排 碳 係 數 為 零 者 。
              以 下 時 ,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三、為鼓勵再生能源發展,於再生能源發電占比低時,提供較高之優惠;另
              率 乘 以 百 分 之 三 十 計 收 。                           為維持輸配電業收入平衡,再生能源優惠後費用減收部位,將反映於非再
          三、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十五,且在百分之二                                生能源之費率增加,考量鼓勵再生能源與減輕一般用戶負擔間之衡平,特
              十 以 下 時 ,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                          訂 定 隨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占 比 提 高 ,依 級 距 逐 步 調 降 優 惠 程 度 。
              費 率 乘 以 百 分 之 五 十 計 收 。                     四、全 國 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為全國再生能源發電量,除以全國電力系統發電
          四、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二十時,再生能源基                                量。該 數 額 以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統 計 數 據 為 準 。
               本 費 率 按 平 均 基 本 費 率 乘 以 百 分 之 七 十 五、再生能源發電之範疇,係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義之太
               計 收 。                                          陽 能 、生 質 能 、地 熱 能 、海洋能、風 力 、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
                                                              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 關 認 定 可 永 續 利 用 之 能 源 。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 定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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