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垂詢議題 台電公司說明
五、有關輸配電業代輸等各 2.依據電業法第八條第一項「輸配電
項費率係按燃料別區分, 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於 確
事先將排碳係數外部成 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
本內部化,此費率會造 網、調度再生能源。」,及 第 十 八
成調度價格較高的化石 條「輸配電業對於發電業或自用發
燃料獲利較高,調度再 電設備設置者要求與其電力網互聯
時,不得拒絕;再生能源發電業應
生能源獲利少之情形, 優先併網。」所述,即無論再生能
違背政府推動綠能、節 源調度價格高低,在安全調度情況
能減碳之初衷? 下都擁有優先併網權,以鼓勵再生
能源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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