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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電業  依 106 年 1 月 修 正 通 過 之 電 業 法 ,
      已無綜合電業,依電業法第2條規
      定,略以,電業為依電業法核准的
      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

                                                   電業法修正前(一張電業執照)
                                                            修正後(三張電業執照)

發電業 輸配電業 公用售電業

      公用事業

依電業法第49條規定略以,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
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
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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