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電業 依 106 年 1 月 修 正 通 過 之 電 業 法 , 已無綜合電業,依電業法第2條規 定,略以,電業為依電業法核准的 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 電業法修正前(一張電業執照) 修正後(三張電業執照) 發電業 輸配電業 公用售電業 公用事業 依電業法第49條規定略以,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 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 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後公告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