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104年9月8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及綠電收入相關數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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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
1042W303-01
項目 說明 法規依據
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1.〈再生能源發展
條例〉第7條,
再 生 能 源 發 再生能源設備補貼 980708
展基金之用 2.「電業及自用發
途(本條例 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電設備設置者繳交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第 7 條 第 4 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 辦法」,990430
途 3. 繳交基金之費用
按立法院104年1月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 20日三讀通過之電
價新公式,以規費
者(30萬瓩以上)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 項目反映
再生能源發 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
展基金之收 非再生能源發電量:發電型態屬燃煤、燃油、
取對象(本
燃氣、核能與自用發電者
條例第7條第
1項) 依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
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
繳交再生能 除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期限外,每年2月、7 「電業及自用發電
月底前繳交前半年度之基金 設備設置者繳交再
源發展基金 生能源發展基金辦
法」,9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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