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104年9月8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及綠電收入相關數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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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

                                     1042W303-01

項目                   說明                  法規依據

         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1.〈再生能源發展
                                     條例〉第7條,
再 生 能 源 發 再生能源設備補貼                  980708
展基金之用                                2.「電業及自用發
途(本條例    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電設備設置者繳交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第 7 條 第 4 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  辦法」,990430
         途                           3. 繳交基金之費用
                                     按立法院104年1月
         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      20日三讀通過之電
                                     價新公式,以規費
            者(30萬瓩以上)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    項目反映

再生能源發       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

展基金之收  非再生能源發電量:發電型態屬燃煤、燃油、
取對象(本
            燃氣、核能與自用發電者
條例第7條第
    1項)    依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
            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

繳交再生能  除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期限外,每年2月、7        「電業及自用發電
            月底前繳交前半年度之基金             設備設置者繳交再
源發展基金                                生能源發展基金辦
                                     法」,9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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