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104年9月8日台電公司研擬之電價費率檢討調整運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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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漲幅上限,半年調幅不超過3%;全年累計調幅不
      超過6%,並設置「電價待調整數」帳戶如下:

    1.計算緩漲少收之電費收入計入「電價待調整數」帳
        戶,當有必須調降電價時,需先待緩漲部分全數
        回補後,才予調降。

    2.當年度決算與審議會審定之合理利潤率存有差異,
        其超過審定數致超收或低於審定數致短收之電費
        收入計入「電價待調整數」帳戶。

    3.每次討論電價時,應檢視「電價待調整數」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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