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立法院決議事項 ㄧ、與新電價公式相關部份 (一)新電價公式自審定日起,施行二年。 (二)電價按公式每半年檢討ㄧ次。 (三)設漲幅上限,半年調幅不超過3%;全年累計調幅不超過6%。 (四)合理利潤之投資報酬率設定為3%至5%,有累積虧損待彌補 期間,投資報酬率上限5%,全數彌補累積虧損;累積虧損 不存在時,投資報酬率降為3%。 (五)將「每度重建成本」0.1元予以刪除。 (六)公式中「稅捐及規費」已包含「所得稅」,不須另列該項 目,避免重覆訂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