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104年3月20日立院決議及「電價費率審議會」任務及作業規劃(能源局)
P. 3

壹、立法院決議事項

ㄧ、與新電價公式相關部份

   (一)新電價公式自審定日起,施行二年。
   (二)電價按公式每半年檢討ㄧ次。
   (三)設漲幅上限,半年調幅不超過3%;全年累計調幅不超過6%。
   (四)合理利潤之投資報酬率設定為3%至5%,有累積虧損待彌補

         期間,投資報酬率上限5%,全數彌補累積虧損;累積虧損
         不存在時,投資報酬率降為3%。
   (五)將「每度重建成本」0.1元予以刪除。
   (六)公式中「稅捐及規費」已包含「所得稅」,不須另列該項
         目,避免重覆訂定。

                                                                                                                                                            2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