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 除 租 賃 權 益 改 良 係 依 租 賃 期 間 平 均 攤 銷
(林口電廠之灰塘土地)外,其餘之折舊,係依照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按平均法計提。
2.102年度以前取得之資產依既有資產之耐用年數平均分年提列。
3.103、104年度新增資產部分按各類資產之耐用年數及加入營運月份
提列。
4.折舊89,451百萬元較院核數增加845百萬元,係依IFRS規定每年檢
討營運設備折舊年限結果,增列折舊數所致,並已依程序由簽證會
計師複核同意及奉本公司104年第1次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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