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104年3月20日資訊揭露內容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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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電價表及計算範例
包制電價(102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適用屋外公共設施、特定之電燈及小型器具
分類 單位 單位:元
單價
公用 傳 統 100 瓦以下 每燈每月 110.27
路燈 路 燈 超出 100 瓦,每超出 100 瓦 每燈每月 加 88.96
每瓦每月
LED 路燈 0.86
其 他 100 瓦以下 每燈每月 121.28
電 燈 超出 100 瓦,每超出 100 瓦 每燈每月 加 97.80
小 型 50 瓦以下 每具每月 97.80
器 具 超出 50 瓦,每超出 50 瓦 每具每月 加 65.44
交 通 每一路口為 1 組 每組每月 580.43
指揮燈 每一路口最大入力數 每瓦每月 1.62
1 瓦以下 每具每月 106.34
警報器 每具每月 加 23.12
超出 1 瓦,每超出 1 瓦
註:(1)電燈容量在 60 瓦以下者,按 100 瓦以下電價 40%計收。
(2)包制電燈日夜供電者照上表單價加倍計收。
(3)公用路燈按適用電價 50%計收(公用路燈可另選用電價表附錄之附表二公用路燈表燈
適用電價表)。
(4)除下列各種用電外概不再接受新設申請:
警報器、公用路燈、公用電話亭、道路交通監控設備、道路公車候車亭、防空標示燈、
鐵路號誌、誘蛾燈、屋外公用電鐘、公園內涼亭、長途電話撥號機、有線電視增波器
或供電器、電信屋外傳輸設備、土地廟、公廁、公用電話集線機及公眾無線區域網路
系統接收器。
電費計算範例
(1)公用路燈:假設傳統路燈 500 瓦 1 盞,當月應計電費為
(500 瓦-100 瓦)÷100=4 (超出第一級距之單位數)
(110.27 元×1+88.96 元×4)×0.5=233(元)
(2)有線電視增波器(小型器具):假設 320 瓦 1 具,當月應計電費為
(320 瓦-50 瓦)÷50=5.4≒6 (超出第一級距之單位數)
97.80 元×1+65.44 元×6=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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