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104年3月20日稅捐、規費等費用及其他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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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按非
     再生能源發電量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檢討方案
     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係以台電已繳納規費申報
     附加電價金額103年度為1,716百萬元。另民營發電
     業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部分,編列於購入電力非屬
     燃料款項項下(能源局提供544百萬元)。
     已納入3月10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民營業者附加
       電價及綠色電價收入」議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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