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按非 再生能源發電量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檢討方案 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係以台電已繳納規費申報 附加電價金額103年度為1,716百萬元。另民營發電 業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部分,編列於購入電力非屬 燃料款項項下(能源局提供544百萬元)。 已納入3月10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民營業者附加 電價及綠色電價收入」議題討論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