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104年3月20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及綠電收入相關數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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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
項目 說明 法規依據
再生能源發展 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1.〈再生能源發展條
基金之用途 再生能源設備補貼 例〉第7條,980708
(本條例第7條 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第4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 2.「電業及自用發電
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
再生能源發展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30萬 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基金之收取對 瓩以上)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 990430
象(本條例第7 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
3. 繳交基金之費用按
條第1項) 非再生能源發電量:發電型態屬燃煤、燃油、燃氣、核 立法院104年1月20日
能與自用發電者 三讀通過之電價新公
式,以規費項目反映
依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中已含
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附加
於其售電價格上
繳交再生能源 除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期限外,每年1月、7月底前繳 「電業及自用發電設
發展基金時間 交前半年度之基金 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
源發展基金辦法」,
9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