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104年3月20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及綠電收入相關數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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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

項目        說明                             法規依據

再生能源發展    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1.〈再生能源發展條
基金之用途     再生能源設備補貼                      例〉第7條,980708
(本條例第7條   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第4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        2.「電業及自用發電
                                         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
再生能源發展    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30萬    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基金之收取對         瓩以上)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  990430
象(本條例第7        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
                                         3. 繳交基金之費用按
   條第1項)   非再生能源發電量:發電型態屬燃煤、燃油、燃氣、核     立法院104年1月20日
               能與自用發電者                   三讀通過之電價新公
                                         式,以規費項目反映
           依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中已含
               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附加
               於其售電價格上

繳交再生能源     除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期限外,每年1月、7月底前繳    「電業及自用發電設
發展基金時間         交前半年度之基金                  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
                                         源發展基金辦法」,

                                         9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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