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 1130701修正「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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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 030 卷 第 122 期 20240701 財政經濟篇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經濟部公告 經能字第 11358002410 號
主 旨:修正「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第三點附件一、第四點附件二、第五點附件三、附
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業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四十九條。
公告事項:
一、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經濟
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二、 「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第三點附件一、第四點附件二、第五點附件三、
附件四如附件。
部 長 郭智輝
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
一、為鼓勵再生能源直供及轉供,以符合我國能源轉型、綠能先行之政策方向,輸配電業各項費
率計算公式依電業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再生能源電力調度及轉供
電能費用並依電業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
二、輸配電業提供各項必要之輔助服務、電力調度及轉供電能等服務,各服務項目用途如下:
(一) 輔助服務:為維持電力供應安全與可靠、確保電力系統穩定、維持電力品質及因應偶發事
故,提供調頻備轉容量、即時備轉容量、補充備轉容量、全黑啟動及其他(如調整電壓)
等服務。
(二) 電力調度:執行機組排程、系統平衡、即時調度、安全監控等調度服務,以及透過輸配電
系統傳輸產生之電能傳輸損失。
(三) 轉供電能:使用輸電及配電系統輸送電能。
三、輔助服務費率計算公式依電業法第九條第三項訂定,並依電力排碳係數分別訂定各燃料別費
率,如附件一。
四、電力調度費率計算公式依電業法第十條第三項訂定,並依電力排碳係數分別訂定各燃料別費
率,再依「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予以優惠,如附件二。
五、轉供電能費率計算公式依電業法第十條第三項訂定,並依電力排碳係數分別訂定各燃料別費
率,再依「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予以優惠。轉供輸電費率計算公式如附件三,轉供
配電費率計算公式如附件四。
六、支付輸配電業各項費率之對象及付費項目:
(一) 再生能源發電業:
1、併網型直供:須支付輔助服務費及電力調度費。
2、轉供:須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電能費。
(二) 再生能源售電業: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電能費。
(三) 公用售電業: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電能費。
(四) 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部分須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電能費。
七、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之計算結果均不含營業稅,輸配電業公告費率時,應自行計入營
業稅。

